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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9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9433陈建华与王铁成、王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王铁成,王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9433号原告:陈建华,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骏,兴化市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铁成,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告:王雅琴,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越城区。原告陈建华与被告王铁成、王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铁成、王雅琴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华诉称,被告王铁成与被告王雅琴系夫妻关系。被告王铁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255000元,被告王铁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现起诉要求1、被告王铁成、王雅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铁成、王雅琴未进行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铁成与被告王雅琴系夫妻关系。被告王铁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255000元。被告王铁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王铁成署名的借款借据、两被告婚姻登记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铁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5000元,有被告王铁成署名的借款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铁成与被告王雅琴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有关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铁成、王雅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建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8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其中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2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唐爱霖代理审判员  刘 禹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