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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1828徐伟与吴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吴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828号原告:徐伟,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吴捷,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徐伟与被告吴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18日,被告通过朋友吴宇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借据,约定归还日期(三个月),口头协议月息2%,到期后还款9000元,尚欠原告11000元及利息10860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准确,本院及时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逾期未提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徐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