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合成与徐光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成,徐光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522号原告:王合成,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徐光贤,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王合成与被告徐光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合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合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合成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