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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合成与徐光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成,徐光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522号原告:王合成,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徐光贤,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王合成与被告徐光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合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合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合成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