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执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健红与杨维玲、韦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红,杨维玲,韦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48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红,女,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杨维玲,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韦海兵,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健红与杨维玲、韦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候冻结两被执行人的工资,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阚吉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