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8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占,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清苑区振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保定市莲池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6年9月28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清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清苑���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连占驾驶冀F×××××号轿车沿保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北大冉村裕东医院北侧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畅通同行,及在雨天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师爱民相撞,致使师爱民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连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连占拨打122报警。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连占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9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连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闫五生、师某的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清苑县公安局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清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保定市清���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清苑裕东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人连占的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师爱民户籍注销证明,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焦庄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占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占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保定市莲池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将连占纳入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连占的犯罪情节,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吉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