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秦德龙、沙振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龙,沙振娟,曹鹏飞,曹婉鑫,张文军,姚存江,枣庄市薛城区安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847号之一申请人:秦德龙,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沙振娟,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曹鹏飞,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申请人:曹婉鑫,女,1998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定代理人:曹鹏飞(是曹婉鑫之父),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张文军,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姚存江,男,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安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宋艳洪申请人秦德龙、沙振娟、曹鹏飞、曹婉鑫与被申请人张文军、姚存江、枣庄市薛城区安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德龙、沙振娟、曹鹏飞、曹婉鑫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军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鲁D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330000元。担保人曹跃全以位于××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徐房权证鼓楼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德龙、沙振娟、曹鹏飞、曹婉鑫的申请和担保人曹跃全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曹跃全位于××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徐房权证鼓楼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