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崔雅芳诉陕西省铜川汽车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雅芳,陕西省铜川汽车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289号原告:崔雅芳(曾用名崔亚芳),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住铜川市王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杰,男,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汉族,现住陕西省铜川市,系原告崔雅芳之兄。被告:陕西省铜川汽车站,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郭德新,系该汽车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友,男,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汉族,陕西省铜川汽车站法律顾问室主任,现住铜川市印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崔雅芳与被告陕西省铜川汽车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双方当事人争议大,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本院审判员左拥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敏、审判员宋阿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左拥军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