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严天斌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天斌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946号罪犯严天斌,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温苍刑初字第1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天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被告人严天斌、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严天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天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罪犯严天斌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3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天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天斌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