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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桃、四川江川制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桃,四川江川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桃。被执行人四川江川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国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新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50号仲裁裁决书,立案受理王桃申请执行四川江川制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0653元,执行费960元。在本案执行中,由于四川江川制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并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16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