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莉与被上诉人李东含及原审被告李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莉,李东含,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含,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莎,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系李莎母亲。上诉人朱莉因与被上诉人李东含、原审被告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朱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8元,减半收取12969元,由上诉人朱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锋代理审判员 马彦雨代理审判员 党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