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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薛文英与于棉、杨树森、杨普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英,于棉,杨树森,杨普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薛文英,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棉,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树森,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普天,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薛文英与于棉、杨树森、杨普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棉、杨树森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普天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