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史文中与张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中,张二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民初253号原告史文中。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袁艺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二保。原告史文中诉被告张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妻子刘某某。本院依法由武亮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文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袁艺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二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与其妻电话联系未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原告通过熟人介绍跟随被告在尉氏县康沟桥工地打工至2015年11月工程结束,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800元未支付。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张二保催要拖欠工资,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二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文中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跟随被告张二保在尉氏县康沟桥工地干活,原告史文中提交2015年工时记录单3页。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形成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史文中提交的工时记录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史文中向被告张二保提供劳务,原告提交的工时记录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史文中与被告张二保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欠款1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二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史文中工资款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二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春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