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小丰与马金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丰,马金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752号原告:周小丰,男,1955年9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马金财,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周小丰与被告马金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小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小丰担负。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