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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志军、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军,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军,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满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志军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9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