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某宵与易光爱、刘体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宵,易光爱,刘体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560号原告:陈某宵,男,201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陈某宵之父),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易光爱,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刘体云,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宵与被告易光爱、刘体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因恩施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恩州公交复字〔2017〕第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撤销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巴公交认字〔2017〕第2017013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责令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收到该决定书10日内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调查、认定。故要求撤回对被告易光爱、刘体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宵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宵撤回对被告易光爱、刘体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陈子平宵负担。审判员 向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鄢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