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翠竹、李海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翠竹,李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98号申请执行人宋翠竹,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海连,女,汉族,原籍河南省长垣县。宋翠竹与李海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海连赔偿申请人宋翠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893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现已履行38443.2元,剩余款项5089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房屋拆迁款55642.8元(含执行费1260元、案件受理费3433.5元、迟延履行金1312.5元),申请人已领走案件款54382.8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