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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兆祥与代孝民、代玉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祥,代孝民,代玉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163号原告:马兆祥,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代孝民,男,汉族,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代玉龙,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住济宁市兖州区。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马兆祥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兆祥撤回对被告代孝民、代玉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兆祥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