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战士和诉被告王平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士和,王平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121号原告:战士和,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杨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彧,女,1982年8月5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王平东,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住虎林市杨岗镇。原告战士和诉被告王平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平云的起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彧、被告王平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士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平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按月息2分标准支付自2012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直至给付之日;2、被告王平东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20日,被告王平云因资金紧张,找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王平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还款期限,在2016年4月以前,未向被告索要过借款;2016年4月中旬,原告急需用钱,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王平东辩称,有异议,称2013年春节王平云说借款已还完。借款当时是给的王平云,担保是我签的字。原告没有向我要过钱,这笔借款是王平云和原告战士和经办的,我没有看到钱,不知道为什么还完钱没把借条收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20日,王平云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王平东在担保人处签字。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王平云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被告王平东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平东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被告王平东称借款已还清,并未提供证据进行佐证,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平东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平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战士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自2012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给付利息到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王平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苑红梅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王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