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舒俊毅票据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俊毅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695号罪犯舒俊毅,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俊毅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责令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舒俊毅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浙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楼园珍、马某,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虞某、何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舒俊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舒俊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舒俊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舒俊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舒俊毅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认为已符合假释条件。罪犯舒俊毅对假释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俊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林人民陪审员 黄 维人民陪审员 王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