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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建林与杜文远、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林,杜文远,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292号原告:郑建林,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杜文远,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2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林与被告杜文远、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郑建林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桂华书 记 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