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皇甫凤国、郝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凤国,郝军,隗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250号申请执行人皇甫凤国,男,生于1965年8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郝军,男,生于1985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隗希文,男,生于1984年9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皇甫凤国与被执行人郝军、隗希文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郝军、隗希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皇甫凤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军、隗希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王士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