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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62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强、郑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郑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2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郑炽,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奥迪牌汽车一辆。2017年4月7日,竞买人肖忠以179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炽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奥迪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杭国高鉴评2016XS第RB020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肖忠(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肖忠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肖忠应持本裁定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