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淑海与任成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海,任成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77号原告宋淑海,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任成龙,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海与被告任成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任成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淑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胜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连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