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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伍双付诉黄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双付,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伍双付被执行人: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伍双付申请执行黄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