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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莆田市胜利印务有限公司与陈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胜利印务有限公司,陈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894号原告莆田市胜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吴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05397749U。法定代表人占国喜,总经理。被告陈玉新,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莆田市胜利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印务公司)与陈玉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胜利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国喜到庭参加诉讼,陈玉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胜利印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玉新立即偿还货款3610845.9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息。事实和理由:陈玉新经营的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长期向胜利印务公司赊购包装用的纸箱,双方经结算,截至2015年11月25日共拖欠胜利印务公司货款3610845.93元,陈玉新作为法人代表承诺分期分批还款:在2016年12月前还款20万元,在2017年12月前还款30万元,在2018年12月前还款50万元,在2019年12月前还款80万元,在2020年12月前还款120万元,在2021年10月前还清余款,并出具承诺书一份交胜利印务公司收执,双方约定上述货款自2016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如果任何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并由陈玉新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后胜利印务公司多次向陈玉新催讨货款,陈玉新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陈玉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玉新经营的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长期向胜利印务公司赊购纸箱、吊牌、不干胶、包装纸等材料,双方经结算,截至2015年11月25日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共拖欠胜利印务公司货款3610845.93元,陈玉新作为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书一份交胜利印务公司收执,双方约定:上述款项分批分期还清,在2016年12月前还款20万元,在2017年12月前还款30万元,在2018年12月前还款50万元,在2019年12月前还款80万元,在2020年12月前还款120万元,在2021年10月前还清余款。上述全部货款自2016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如果任何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并由陈玉新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后胜利印务公司多次向陈玉新催讨货款,陈玉新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分文本息。上述事实,有胜利印务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原件二份、承诺书原件一份以及胜利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国喜庭上陈述在案为凭,经审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向胜利印务公司赊购包装材料,经结算,欠胜利印务公司货款3610845.93元,有莆田市荔城区鑫丰鞋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玉新及公司财务林云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玉新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若逾期则由其个人承担全部逾期债务,应视为有效的债务加入。现胜利印务公司请求陈玉新归还货款3610845.93元及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陈玉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莆田市胜利印务有限公司货款3610845.93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陈玉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2元,由陈玉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志忠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人民陪审员  林细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晶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