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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卜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卜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420号原告:史某某,男,生于1963年7月15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现住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某,男,生于1971年2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卜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以原、被告双方正进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新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