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6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敏、李国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李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639-1号申请人:徐敏,女,汉族,1987年3月22日出生,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李国宇,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故城县国宇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T×××××轿车一辆。申请人徐敏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敏的申请符合法律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故城县国宇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轿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徐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