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曾中朝与幸世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中朝,幸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曾中朝,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幸世明,地址江西省南康市。曾中朝与幸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幸世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中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幸世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幸世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中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幸世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中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