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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杨安金应缴纳刑事罚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杨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3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彭胜昔,院长。被执行人杨安金,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杨安金应缴纳刑事罚金纠纷一案,执行金额为刑事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被执行人杨安金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安金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杨安金至今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应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划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安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