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作英与康治林、丁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作英,康治林,丁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07号原告:尹作英,女,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康治林,男,生于1986年12月29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被告:丁传清,女,生于1988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岚皋人。原告尹作英与被告康治林、丁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尹作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0元,由原告尹作英负担。审判员 刘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