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孔凡武与被告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武,张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972号之一原告:孔凡武。被告:张树军。原告孔凡武与被告张树军、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孔凡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凡武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武撤诉。案件诉讼费188元,由原告孔凡武负担。审判员 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二 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