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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与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十堰鹏盛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华,孟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保1号原告: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杨旭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南路山小区54号。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鹏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鸳鸯村5组。法定代表人:孟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西城路23号。法定代表人:孙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华,女,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孟慎伟,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审理原告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十堰鹏盛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华、孟慎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确保案件执行,要求对被告被告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十堰鹏盛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华、孟慎伟价值260万元财产在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260万元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祝玖贸易有限公司、十堰鹏盛工贸有限公司、十堰赛莱诺石英石有限公司、孙华、孟慎伟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及债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原告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预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吉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