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5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370姚和玲与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和玲,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姚和玲,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尚轲,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姚和玲与被执行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东皇公司应向姚和玲退还保证金23000元、退还货款14900元、赔偿损失75800元,承担诉讼费用12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东皇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姚和玲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东皇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东皇公司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东皇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东皇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东皇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东皇公司对外无投资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东皇公司住所地调查,未查找到东皇公司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东皇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14908元及相应利息等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623元亦未能收取。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姚和玲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姚和玲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皇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东皇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和玲亦未向本院提供东皇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东皇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和玲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