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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吴名安与谢祥志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安,谢祥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779号申请人:吴名安,男,汉族,1952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自力,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祥志,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名安诉被申请人谢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名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祥志名下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北路×号附山水四季城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权17×××92)和谢祥志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北路×号附山水四季城号×栋单元×楼×号车位进行保全,对被申请人谢祥志持有的四川宏达成阿玻璃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保全限额为1735360元。申请人吴名安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交大智能小区×期北苑×栋×单元×楼×号房屋(权05×××81)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名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谢祥志名下价值1735360元的财产;二、查封或冻结吴名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交大智能小区一期北苑×栋×单元×楼×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