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及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凤华与陈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华,陈玉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及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凤华,男,54岁,汉族。被告:陈玉艳,女,39岁,汉族。原告李凤华与被告陈玉艳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集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对陈玉艳的黑J432**号丰田牌轿车予以查封,陈玉艳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案李凤华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玉艳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据的事实存在,其申请解除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玉艳所有的黑J432**号丰田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靖龙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