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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及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凤华与陈玉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华,陈玉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及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凤华,男,54岁,汉族。被告:陈玉艳,女,39岁,汉族。原告李凤华与被告陈玉艳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集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对陈玉艳的黑J432**号丰田牌轿车予以查封,陈玉艳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案李凤华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玉艳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据的事实存在,其申请解除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玉艳所有的黑J432**号丰田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靖龙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