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24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亚萍、新昌县七星街道候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亚萍,新昌县七星街道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828号申请执行人:石亚萍,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身份代码:330624197503280406),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候村村。诉讼代表人:梁士明,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亚萍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候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候村村民委员会有款项由新昌县七星街道农经站统一保管,此款可供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昌县七星街道候村村民委员会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农经站代管帐号中的款项人民币7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