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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周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周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23号原告:刘和平,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得说,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言荣,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原告刘和平与被告周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得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言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4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56元(违约金从2016年2月5日开始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左右,原告所有的皖宣货6665号向被告销售黄沙约一万余吨,总价约20余万元,被告因资金困难,只向原告偿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今欠到宣城货6665船舶砂款伍万捌仟元整,¥58000元,2016年2月5日前归还。欠款人:周言荣2015.12.10”。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虽向原告支付10000元货款,但对剩余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延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周言荣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刘和平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船舶所有权证书、欠条等证据。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原告刘和平以其所有的皖宣货6665号干货船向被告周言荣销售黄沙,前后共计一万余吨,总价款20余万元。因周言荣当时资金困难,遂只支付部分货款,后经刘和平多次要求,周言荣于2015年12月10日向其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今欠到宣城货6665船舶砂款伍万捌仟元整,¥58000元,2016年2月5日前归还。欠款人:周言荣2015.12.10”。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周言荣仅向刘和平支付10000元货款,其后再未支付,刘和平多次催要无果,以致成诉。本院认为:周言荣在刘和平处购买黄沙,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周言荣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并就延期付款主张违约金或者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和平货款4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周言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孟江审 判 员  董 卫人民陪审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昌磊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