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柯志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志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志鸿,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建筑工,家住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4日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志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杰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志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柯志鸿与被害人蔡某及陈某因喝酒的事情在惠安县某某酒店包厢发生口角,后柯志鸿被蔡某的朋友林某劝离包厢。被告人柯志鸿便到该酒店旁边的某某超市购买了一把剪刀和一把美工刀后返回该酒店。在该酒店一楼电梯拐角处,被告人柯志鸿遇到被害人蔡某,两人再次发生口角,蔡某用手殴打柯志鸿的头部,柯志鸿持美工刀朝蔡某的左胸部划了一刀。后被告人柯志鸿将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和剪刀一把交给���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柯志鸿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柯志鸿赔偿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月18日,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从林某处提取并扣押到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和剪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柯志鸿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陈述、证人林某等人证言、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及疾病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截图、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柯志鸿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志鸿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志鸿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蔡某对双方纠纷中矛盾激化有一定的责任,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柯志鸿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柯志鸿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柯志鸿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志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和剪刀一把(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榕彬人民陪审员 陈文山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振达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