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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三初字第29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某平、李某燕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李某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三初字第2931-1号原告:王某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李某燕,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法定代表人:陈德超。原告王某平、李某燕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平、李某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平、李某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淑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