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彭文燊与陈焕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燊,陈焕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608号原告彭文燊,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陈焕礼,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彭文燊与被告陈焕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文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艺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