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吕德方与贾伟涛、陶江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方,贾伟涛,陶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德方,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贾伟涛,男,1988年5月18日生,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陶江峰,男,1977年11月22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执行吕德方与贾伟涛、陶江峰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江峰名下的车牌号为豫D×××××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吕德方、陶江峰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江峰名下的车牌号为豫D×××××汽车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