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中浩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中浩洗业有限公司,周彪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779号原告:大同市中浩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向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慧,女,1989年3月5日出生,大同市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彪,男,36岁,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中浩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大同市中浩洗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中浩洗业有限公司以需要��新准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中浩洗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慧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