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隋希仁与陈生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希仁,陈生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980号申请执行人:隋希仁,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陈生旭,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希仁与被执行人陈生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2)瓦民初字第44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生旭动迁款20万元人民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经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传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