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三德诉被告蒲海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德,蒲海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961号原告:马三德,男,生于1977年,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蒲海红,女,生于1975年,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三德与被告蒲海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三德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