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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三德诉被告蒲海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德,蒲海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961号原告:马三德,男,生于1977年,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蒲海红,女,生于1975年,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三德与被告蒲海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三德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