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李桂花与被执行人陈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花,陈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冬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与被执行人陈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1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冬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蒋汉民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