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苏维萨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兴盛消防工程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维萨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兴盛消防工程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维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旭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兴盛消防工程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51号金港大厦B幢904室。法定代表人:陈勋涛,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维萨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兴盛消防工程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242-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242-12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