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崔利荣与段飞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荣,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崔利荣,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段飞,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利荣与被执行人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段飞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北侧金品名门世家2幢401号(备案合同编号:2-401),并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委托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段飞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北侧金品名门世家2幢401号(备案合同编号:2-401)委托评估,2016年12月的以亳州市场的客观价格为人民币:449920.00元。2017年3月23日委托安徽坤盛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买受人李猛猛以4519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段飞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北侧金品名门世家2幢401号房产一处(备案合同编号:2-401)所有权归买受人李猛猛所有。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北侧金品名门世家2幢401号房产一处(备案合同编号:2-401)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猛猛可持本裁定书办理上述房产的相关合同变更及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