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红亮、王通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红亮,王通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40号申请人:罗红亮,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梅,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王通胜,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人罗红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王通胜所有的粤T×××××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罗红亮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744200000000239,担保金额为:34094元的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红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通胜所有的粤T×××××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60.94元,由申请人罗红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