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洪金星、被执行人张碧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洪金星,张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025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晋江市,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被执行人洪金星,男,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碧凤,女,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洪金星、张碧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行审16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晋审 判 员 苏恬恬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钟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