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101号原告唐某1,女,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2,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天塔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1诉被告唐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168.00元,由原告唐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伟 微信公众号“”